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二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二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等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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