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四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四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口或者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独户住所;
(四)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
(五)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植入电子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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