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
第五十五条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十三条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十四条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十六条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施行日期。 ...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十七条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查看《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