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