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以及镇规划区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