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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