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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