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停车场设施以及农贸市场、餐厨垃圾处理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公共厕所等设施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