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