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保护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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