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30 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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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以及镇规划区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属地... 第四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城镇公共空间规划... 第五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 第七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管理部门实... 第九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网格化、智慧化建设,逐步实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 第十一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城镇容貌整洁和环境卫生良好的义务...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本条例所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十三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人是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第十四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如下: (一)主次干道、街巷、桥梁、天... 第十五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 第十六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六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卖、乱... 第十七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七条 责任区内,有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 第十八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单位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 城市设计与城市家具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 第二十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 城市设计与城市家具 第二十条 城市设计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防控... 第二十一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 城市设计与城市家具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家具设置导则,系统配置城市家具... 第二十二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 第二十三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顶部、平台、窗外、外走廊等应当... 第二十四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篷(网)等附属... 第二十五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应当设置规范,... 第二十六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商亭、棚... 第二十七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及从事维修、清洗等... 第二十八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树木、绿篱、护栏、线杆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第二十九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 第三十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铺设的道板砖等设施应保持完好、... 第三十一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临时经营场所,并... 第三十二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窨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在允许停放的区域规范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园、绿地、... 第三十四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经批准占用或... 第三十五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利用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 第三十六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亮... 第三十七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 第三十八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 第三十九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因公益活动需要,确需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的,应当符合城... 第四十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五日的,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租广告可以与公益广... 第四十一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过街天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涂... 第四十二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五节 城镇照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镇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据城镇照明专项规划,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 第四十三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五节 城镇照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城镇照明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十四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五节 城镇照明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使用城镇照明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 第四十六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 第四十七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 第四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企业,应当经行政... 第四十八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筑垃圾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减轻对环境的破坏。 市、县(市... 第四十九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 第五十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 第五十条 村民、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作业单... 第五十二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 第五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餐厨废弃... 第五十三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三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制... 第五十四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四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 第五十五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增设果皮箱、垃圾... 第五十六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破损、陈旧的设施及时修...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七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 第五十八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八条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执法巡查、投诉受理、有奖举报等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 第五十九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 第六十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规范、佩带明显标志,主动出示行政... 第六十一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 第六十二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 第六十三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市、县(市、区)人民... 第六十四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查(验),要... 第六十五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并落实城镇容貌和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城市家具,是指城市中为公众生活、出行等提供公共服务的指路标志、垃圾容器、站点、座椅等配套设施,一般... 第六十七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