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铺设的道板砖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缺失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及时修复、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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