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树木、绿篱、护栏、线杆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等。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