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及从事维修、清洗等其他经营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