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放置物品。但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并现场公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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