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二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应当设置规范,安全有序,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废弃管线、杆体、箱体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运营单位应当对各自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的产权进行规范明晰标识;新建管线一般入地埋设,现有架空管线采取入地埋设、多杆合并等方式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违反第一款规定,管线、杆体、箱体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或者弃用后未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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