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二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顶部、平台、窗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封闭建筑物阳台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封闭建筑物阳台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