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一节 城市设计与城市家具
第二十一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 城市设计与城市家具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家具设置导则,系统配置城市家具。
城市家具应当体现地方特色,突出城市文化,兼具美观、实用和文化传承功能。
城市家具的设置应当保证行人通行的通畅性、安全性,与周围环境保持协调。
城市家具应当体现地方特色,突出城市文化,兼具美观、实用和文化传承功能。
城市家具的设置应当保证行人通行的通畅性、安全性,与周围环境保持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