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一节 城市设计与城市家具
第十九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 城市设计与城市家具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包含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公共环境艺术品、户外广告等要素。
城市设计应当包含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公共环境艺术品、户外广告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