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一节 城市设计与城市家具

第二十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 城市设计与城市家具 第二十条 城市设计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防控重大风险,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创造宜居公共空间。
城市项目设计应当优先考虑地域、气候特征,追求美观大方、经济实用、布局精致、层次丰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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