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二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篷(网)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