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二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商亭、棚厦等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