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窨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