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城市家具,是指城市中为公众生活、出行等提供公共服务的指路标志、垃圾容器、站点、座椅等配套设施,一般设置在街道、广场、绿地或者其他公共部位,是城市生活、环境和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