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五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并落实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