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