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查(验),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阅、调阅、复制、拍摄有关证据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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