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三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管理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