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六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六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卖、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等行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及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容器,保持整洁、完好;
(四)按照规定扫雪除冰、清排积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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