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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