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