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不得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城镇容貌和居民生活。
对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城镇容貌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限期维修、翻新或者更换;逾期未维修、翻新或者更换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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