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