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利用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施划,并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明确停车时段、时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