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因公益活动需要,确需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等设置。设置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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