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四十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四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五日的,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租广告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招租广告面积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广告设施面积的五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置期间,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益广告。
违反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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