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五节 城镇照明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五节 城镇照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镇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据城镇照明专项规划,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保护和机场净空管理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运行,不得以强光照射居民住宅,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通畅,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机场飞行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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