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五节 城镇照明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五节 城镇照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城镇照明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正常开闭和安全使用。城镇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夜景亮化设施的开闭时间、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夜景亮化设施的开闭时间、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