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禁止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禁止从临街门店向城镇街道清扫垃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禁止从临街门店向城镇街道清扫垃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