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七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