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九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和说理式行政处罚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