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规范、佩带明显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规范执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