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八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八条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执法巡查、投诉受理、有奖举报等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