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六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破损、陈旧的设施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