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六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破损、陈旧的设施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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