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四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四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