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三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三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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