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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