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

第四十八条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筑垃圾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减轻对环境的破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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