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

第二十八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 第二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在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获得的信息,各政务部门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复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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