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
第二十七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 第二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建设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明确各部门、单位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使用方式、权利义务。
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提出信息共享需求的,应当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所需共享的信息,非因法定事由,相关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提出信息共享需求的,应当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所需共享的信息,非因法定事由,相关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提供相关信息。